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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管理法律问题研讨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民间信用是不可或缺的市场要素,无论金融制度设计如何使正规金融具有极强的排它性,民间信用不可能因此而自灭,民间融资市场是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要素市场,而应加强引导和在法律保护上加以明确和完善,使其市场作用得到更充分地发挥。②目前,我国“一行三会”的垂直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可以避免地方政府的不当干涉;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自身监管触角的延伸,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延伸至县级③,银监会分支机构延伸至县级④,保监会分支机构延伸至省级以及个别计划单列市⑤,证监部门分支机构只到省级以及个别计划单列市⑥,监管力度显得不足。以银监会为例,2007年银监会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主要试点对象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但试点开展之后,银监会的基层监管力量却难以应付基层金融业务的金融监管。我国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力量主要集中在省级以上,地市级开始逐渐薄弱并出现真空,保监会只在部分地级市设有分支机构,证监会则没有地市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在县级行政区域只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设有分支机构和办事处,证监会、保监会目前尚无县级以下分支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一行三会”的监管触角尚未伸及,而我国大多数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都设在县(县级市)以及乡(镇)甚至行政村,“一行三会”在这些行政区域很少设有监管分支机构及办事处。即使设有监管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的,监管力量也严重不足,一般只有3到5个人,监管任务繁重。随着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政策逐步放宽,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步伐加快,监管真空现象将会变得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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