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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资产商业化转型

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国家财政部《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2004年3月3日正式颁布实施。这份文件规定: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实施现金回收率和费用率指标目标责任制,全部债权资产将在2006年年底以前处置完毕;从2004年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向商业化转型,开展现有不良资产处置任务以外的业务。在完成责任目标的前提下实现商业化转型,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个转折点。本文将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面临的挑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发展目标的重新定位

我国于1999年和2000年相继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东方和长城。根据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0日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主要经营目标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可见,我国当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和目标都是明确的。

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定位成为一个新的问题。首先,我国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了“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阶段。其次,我国于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了“与国际体制接轨”的新阶段。再次,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形成了一个新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出现了市场化处置的趋势。在这样的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我国如何定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目标,就关乎改革开放的大局。

纵观各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定位可以分为政策性机构和商业性机构两种,也有的是从政策性机构演变为商业性机构的。如果我国依旧坚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机构定位,那么就应该按照已经通过的《金融资产管理条例》,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把不良贷款进一步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对“债转股”企业的股权也依然是阶段性持有。如果我国考虑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为商业性机构,那么就应该重新配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有效治理,并相应改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的目标,肯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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