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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防范金融危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是一部指导各国监管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纲领性文件。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一周年之际,从核心原则的角度反思亚渊金融危机的成因,解剖我国金融领域特别是会计领域存在的风险及其表现形式,探讨防范金融危机的途径及措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核心原则看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

从银行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不力是导致亚洲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更不是根本的原因。核心原则阐明了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五项先决条件,其中前两项也是最重要的两项先决条件,即:(1)稳定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2)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而这两项条件正是发生金融危机的一些亚洲国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这是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自源性或根本性原因。

从“宏观经济政策”探讨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目前见诸于报刊的文章颇多,比较一致的看法有两点:一是经济结构不合理,资金过度地投放于收益高风险大的产业特别是房地产业,形成了“泡沫经济”,造成了大量房地产积压,导致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据统计,1997年泰国银行呆账达200多亿美元,其中一半以上是房地产业造成的;日本1997年银行的坏账、呆账以及有可能成为呆账的贷款总额高达77万亿日元,占其全部贷款总额的12%。二是近年来东南亚国家由于经济中结构性矛盾的存在,经常项目出现长期性的逆差,加之利率、汇率等货币政策失当,使国际投机资本有可乘之机进而引发了金融危机

从“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角度分析,目前很少触及。核心原则所述及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法律体系和会计体系,这里着重从会计体系角度加以分析和透视。由于会计体系存在某些缺陷,使得公共金融基础设施不完整,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便失去了保障,这也是导致亚洲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审慎会计原则未能切实遵守。所谓审慎会计原则,是指对具有估计性的会计事项,应持谨慎态度,即对利润的估计和记载要谨慎或保守,对损失的估计和记载要充分。亚洲一些国家在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方面,未能完全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要求。如日本在呆账准备金核销上,条件过于苛刻,程序较为繁琐,且商业银行没有自主权。只有当借款人破产和担保失效的逾期贷款,才准予核销,并要逐笔报大藏省审批,使一些实际呆账不能及时核销,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2、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备。国际货币投机者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以小搏大,获取暴利,冲击了金融市场。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属于表外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未能及时充分地揭示和暴露大额风险。泰国商业银行仅1997年l—5月就出售了150亿美元泰铢远期合约给国际货币投机者,埋下了危机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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