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用管理思考
【摘要】文章就我国目前金融信用缺失的表现形式、主观客观原因及根治对策进行了探讨,提出金融信用管理对于借贷双方利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信用;信用缺失;信用管理
一、信用在我国金融业中的重要性
首先,信用问题贯穿于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这个网络中的某些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且这种破坏呈现放射性恶性扩张的特征。金融是信用网络中的重要环节,若其相互信用等出现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就更为严重、影响波及面就更为广泛和深远,其实际破坏性要比表面上体现出来的大得多。
其次,信用问题从根本上制约着金融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资金从富余一方流向缺乏一方,意味着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也意味着资金所有权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若借款一方没有信守承诺,没有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将造成贷款方的资金损失。长此以往,将产生过分惜贷甚至拒贷现象,其结果是金融市场逐渐萎缩。
二、我国金融信用现状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
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体系,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银行公平竞争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等17项法案。这些法案的管理目标与内容主要是规范授信、平等受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了《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但这些法规和规定出台的目的与管理内容以及约束的问题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对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准则与约束体系。
从我国目前社会信用规范和体制安排看,一方面对失信的惩罚不严厉,另一方面守信的收益不明显,守信的交易成本太高,失信的成本低,收益大,以至“格雷欣法则”发生作用,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守信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或者自动放弃守信原则。其实,信用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目前我国企业在运行中,忽视信用的价值,不会有效利用、创造信用这一商品,增强自身竞争力,反而去摧毁原来就很脆弱的信用市场,只看到失信可以给他们带来短期“利润”,而忽略了长期利益,博弈论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反复博弈。我们的法律制度没有将前一次的信用和以后每次的交易(得益)联系起来,产生某种因果关系。因此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他人看到失信的好处,自然而然地在利益驱动下也开始放弃守信,正如一句西班牙谚语所说:“与狼生活在一起,你也会学会嚎叫”。可见,目前我国社会规范不成熟,体制安排不合理。
(二)社会对金融违约行为打击不力,缺乏对背信企业的有效惩戒机制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信用经济成了“赖帐经济”;因为三角债和现金交易,增加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三角债和多角债的大量存在直接阻滞了信用链条。
(三)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政府职能有待进一步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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