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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制革新策略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国内经济运行情况,金融体制改革2011年取得了显著成果,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转型期的金融体制,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基本动力。

一、金融机构改革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2011年2月,银监会等三部门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部分服务收费。主要包括: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等。取消如开户手续费、密码修改费用、对账单费用、存折工本费等老百姓意见比较集中的收费项目,不仅顺应了民意,也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但是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服务收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还在于信息不透明、告知不充分,给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够,尊重和引导消费者选择不够,必须加快改进。

(二)证券公司自身改革步伐加快

一是证券公司部分事项的审批权下放。为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证监会发布公告下放证券公司部分事项的审批权。根据公告,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或者减少经纪、投资咨询、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等原来由证监会机构部审批的涉及证券公司的五项事项都将授权给派出机构办理,由派出机构审核。但这五项事项的授权并非全线铺开,而是考虑派出机构的承受力,条件成熟一批授权一批。此举是证监会从公共利益出发,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有利于实现微观监管和宏观监管的结合,构建抗风险能力更强的金融系统。其中授权派出机构审批部分事项和拟取消部分审批事项是监管审批方式的重大转变,二是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扩大。2011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明确了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以及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政策。《规定》采取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的方式,规定了三类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第一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第二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此举将进一步放开我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国内证券公司逐步形成国外投资银行多品种、多策略的自营业务模式。从长期看,自营业务范围扩大有利于国内券商的自营业务收入来源多元化,同时也将有利于做市商、国际板等各种自营业务结合紧密的创新业务开展,券商盈利模式将进一步优化。

(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制度改革有了实质性进展

继2010年8月公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之后,2011年2月,银监会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作出明确规定。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而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会下浮20%。银监会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差别化风险系数确定,对净资本管理制度的改革有了实质性推动。

(四)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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