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对金融监管的作用探析
一、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嬗变
中国金融监管始于清末,北洋政府时期金融监管形式为行业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相结合,逐渐完善于改革开放至今。经过长期的嬗变,中国金融监管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与严密,监管日益呈现出法律化、体系化以及规范化,使经济活动都处在权力机关的监管之中。近代中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财政部,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发展,有效地防止失监现象发生,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转变。此举措对我国金融业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在维护金融稳定发展,提高金融监管机关职责的独立性,在审视本国情的基础上构建激励相容的监管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不断坚持探索、借鉴域外、深化改革中逐步变得更加完善,成为保障金融业蓬勃发展的有力屏障。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
最初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是央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需要,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逐步显得力不从心,在改善金融业管理,提高业务效能方面的任务越来越沉重。因此形成了银监会和保监会,目前的“一行三会”对所有的银行和非银行进行实质性的监督管理。虽然在金融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功不可没的进步,形成了颇为有效的监管体系,然而在实践中却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存在监管法规的滞后性和内部稽核缺乏透明性、公正性现象,使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运行缺乏稳健性、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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