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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金融优惠政策

1实施优惠的金融政策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的金融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民族地区的金融业从无到有,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条件,整体金融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于经济发达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李景跃等在《商业研究》2008年第一期指出,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滞后主要表现为金融生态环境脆弱,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国家早在解放初期就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发展民族地区金融业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并且各民族地区根据其不同的经济特征相应的实行了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优惠措施。这些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设立专项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放宽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等。

对少数民族专项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如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县贸易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规定,对国家确定的421个民族贸易县贸易贷款,在利率上实行优惠政策。民族贸易贷款年利率为5.76%。贷款行向企业按年利率的8.64%收息,对年利率5.76%与8.64%的2.88%利差按季返还企业。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贷款,适当放宽贷款条件。1993年发布的《城市开民智工作条例》规定,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由自己比例方面给予优惠。开发性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和其他专项贴息贷款也适当的向民族地区倾斜。对民族地区开发当地资源的项目,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贷款条件要适当放宽。

2实施金融优惠政策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

2.1促进农业的发展

金融业要把农牧民增收致富与拓展信贷效益信贷增长点紧密结合起来,借鉴东部地区灵活多样的农业经营,经济发展大户承包经营、专业户经营、公司加农户、订单农牧业、公司加农工和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农牧业经营方式,把粗放的农牧业经营方式改造成符合市场需求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的现代农牧业。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创新并推行了大额农贷、订单农业贷款等“三农”信贷模式,组织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十五”期间,累计发放民族优惠贷款约21亿元。金融优惠政策的实行使农业资源的配置获得较高的效率,避免经济剧烈波动。并对农业经济活动起宏观调节作用,以及对农业经营者的行为选择起着重要影响作用。

2.2促进民族地区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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