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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国库监管现状对策

摘要。针对基层国库如何在改进金融服务水平,提高国库资金运用效率的同时,提高国库监管工作效率,本文联系目前国库监管工作所处的法律,政策等环境,提出了相应的见解和主张。

关键词:国库业务;监管职能;国库监管

一,新形势下国库监管工作内涵和外延均发生明显变化

国库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依法经理国库,执行预算收支任务的过程中,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国库资金核算和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包括对财政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等部门在执行预算收支任务中涉及国库工作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业务进行的监督;对国库业务代理机构办理国库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辖内国库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管理,对国库资金风险进行防范控制等等。

国库监管大体可划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对国库内部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外部监管主要是对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部门执行国家预算收支有关规定的监督管理。会计核算是国库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按照预算资金的时间流程,可以确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和下限,国库监管工作范围是预算资金收支整个过程中与国库工作密切相关的包含于国库监管工作上下限在内的全部工作。

国库监管范围上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库监管应该从经征收机关确认的预算收入资金从付款人账户划出之时开始,此为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国库监管范围下限: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下限,就是按地方预算,根据财政部门开据的库款支拨凭证将预算资金拨给指定的用款单位。用款单位若不按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则主要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当前基层国库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国库监管法规制度相对滞后,不利于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国库监管工作的上位法规定不够详细,指导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对国库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文比较原则笼统,均未对国库监管工作做出明确,详尽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对实际监管工作开展发挥的参照借鉴作用不大。二是《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对国库的基本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制定于1985年,当时的一些相关规定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吻合,有的甚至明显过时,很难适应国库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三是国库部门出台的制度规章法律层次低,且不够系统,外部监督监管约束效力有限。当前国库监管的工作部署主要出自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相关制度规定也仅限定在对国库内控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处理风险要害环节,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国库内部监管范围内。国库人员在对外监管工作方面缩手缩脚,甚至退化到了“柜面监督”的微小领域,形成国库内部监管日渐严格,外部监管依旧乏力的尴尬状态。

(二)对国库业务代理机构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增大日常监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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