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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农民增收调查与思考

一、荆门土地流转的现状分析

荆门市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79.5万亩,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129.5万亩(农民合作社流转44.5万亩,龙头企业流转25.4万亩,专业大户流转50.3万亩,家庭农场流转9.3万亩),占全市流转土地面积的72%,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11.6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35%。对于经营的效益,据荆门市农业部门的统计,2016年,近2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盈利的约占31.5%,保本的约占60%,亏损的约占8.5%。其中,种植类亏损的在5.8%以上。为了了解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的影响,课题组选择了龙头企业2家(钟祥彭墩集团、京山国宝桥米公司)、资本下乡企业2家(东宝区某竹柳种植公司、掇刀区某蓝莓种植公司)、农民合作社3家(钟祥某红豆杉合作社、京山某水稻合作社、沙洋某花卉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2家(京山某水稻家庭农场、沙洋某种养结合家庭农场)、整村流转的村1个共10个样本进行分析。从10个土地流转的样本分析来看,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土地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的趋势明显,而且面积大,流转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有6家,500亩以上的有4家;二是流转时限长,流转年限最少的15年,最高的达到40年;三是经营效益差异明显,10个样本中,6家盈利,1家保本,3家亏损。盈利的一般都制定了农业发展规划,注重现代种养技术的运用及科学管理等;亏损的,一般都是不懂农业管理,或经营传统种植业,或政策扶持不力等。

二、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增收的渠道多元化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对统计指标的解释,农民收入可以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是指农户通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服务业的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土地租金或资产入股分红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或社会给予农民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由于农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大体相当,且与土地流转无关,因此,本文仅探讨另三类农民的增收问题。

(一)土地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促进了集约化经营,有助于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后,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盈利能力大幅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大大提高,从而促进农民增收,既提高了土地转出方农民的收入,也辐射带动了周边农户的增收。如钟祥市彭墩集团吸纳周边2.8万亩土地入股,通过统一经营、股权分红,大幅增加农民的收益。2016年派发给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红利超过1200万元,户平均增收2000元。该村农民付万科以30亩耕地入股分红13万元,村民年人均收入从2006年不足4700元增加到2016年的3万元。再如钟祥某红豆杉合作社,流转土地10200亩,并调整产业结构,将一般水稻改种绿色有机大米,将原来的杂木山林改种泡桐树,套种红豆杉,由合作社给152户入社农户提供树苗,农户利用荒山、荒坡分户种植,合作社集中收购,农户既有经营的收入,也有在合作社务工的收入,还有分红收入,户年平均增收13万元,而合作社总收入达到1900多万元。正如有学者所说,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能够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优化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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