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税收新政的思考与探讨
税收新政相关内容的意义
5号、7号公告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销货物等抵扣进项税补充条件,货款结算方式,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对于遏制虚开或接收虚开发票、虚假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充分发挥了税收监督作用,意义重大。一是能有效的遏制接收虚开与对外虚开专用发票、虚假交易行为。承兑汇票背书是虚开或接收虚开发票,掩饰虚假交易行为常用的资金结算方式。承兑汇票结算不需要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在银行体系外循环,因此税务部门无法通过资金流来监督物流,不利于监督检查,所以5号公告规定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在税务部门备案的银行账户结算,进而监控业务的真实交易过程,有效遏制接收虚开与对外虚开专用发票。二是利于税收稽查、税源监控。煤炭、铁精粉这种大宗商品交易额通常较大,税收金额也大,如果允许汇票随意背书代替银行支付项款,5号公告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7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经过背书的汇票,不能再次背书,否则认为是没有通过银行付款,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收新政对煤炭、铁精粉物流经营企业的影响
(一)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主要经营模式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中,物流贸易供应链经营模式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供应链的概念注重围绕核心企业的网链关系,如核心企业与供应商、供应商的供应商乃至与一切前向的关系,与用户、用户的用户及一切后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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