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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抵销探析

摘要。本文基于《合同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债权债务抵销的相关规定,列举分析了拥有同一家往来单位的货款和设备款,外贸业务中出口销售款与进口材料采购款,同一控制下不同分子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联方间采购、销售及资金往来债权债务四类债权抵销披露实务案例,进而总结得出债权债务抵销应依据业务实质和报告使用者的可理解程度进行列报和披露的结论。

关键词:债权债务;抵销权;披露;列报

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各种产业集群和业务渗透发展迅速,经济个体间购销、加工、协作、外包等合作加深,会计主体之间互为客户供应商和资金拆借方的经济现象已普遍出现在实务中。然而,会计主体在定期报告时对相同一方的债权债务是否应抵销、以全额还是净额列报、如何准确列报相关资产负债的金额并在附注披露债权债务抵销情况都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债务抵销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由此可知,《合同法》规定了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类型及两种抵销权行使方式。两个主体之间不同方向的两个同种类债权在经济上的互相折抵,其债权人即抵销相对人,虽未获得应得之给付,却以其对抵销人给付义务之免除而获得满足。具体来说,第一,行使抵销权简化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第二,法定抵销不要求两项债权具有关联性,即使不同原因产生的债务也能相互抵销。第三,法定抵销不能自动发生,需抵销权人的主张。当两项债权具备法定抵销要件时,任何一方均可行使。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抵销即可生效,不须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法定抵销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对方,才能发生法定抵销效果。第四,《合同法》对通知方式没有特别要求,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均可,从证据保全角度讲,书面形式更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强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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