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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随着我国银行业股改步伐的深度推进,海外上市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规模逐渐扩大,从加强国际协调、降低上市成本和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看,现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无法满足银行改革的需要,银行财务会计报告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趋势成为必然。在这种背景下,为真实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财政部在2006年初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试行。该准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39号(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内容,是我国会计制度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表现之一。

一、《准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新出台的《准则》重新确立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方式、更新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式、将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纳入了表内,这些都突破了现有会计体系,将对金融企业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一)取代现行按流动性的分类方式,改为按持有意图将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和计量

《准则》改变了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分为长短期资产负债的做法,以企业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图进行分类计量。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立即出售或近期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划分为两类。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资产负债的分类决定了计量关系,并对损益产生影响。

(二)取代现行风险准备金按五级分类法的计提方式,改为逐笔按现金流折现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现行的金融资产准备金制度主要有。财政部会计司2001年制订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金融司2005年最新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2年制订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在专项准备方面,三个制度基本趋同,都按贷款五级分类设定相应的比例按大类计提。矛盾比较大的主要体现在对于一般准备的规定上,财政部的两个制度中规定的一般准备是在税后计提的,而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准备是在税前计提,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并且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准则》替换了原2001年会计制度相关准备金内容,在计提减值准备方面取代五级分类法,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并且对金额较大的资产要逐笔计提。所谓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指一笔贷款计提的准备为账面价值与未来可收回本息现值之间的差额。

《准则》与现行制度相比,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交易性资产不提减值准备;第二,只有在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的客观证据时才计提准备;第三,不是分类按比例计提,而是以每笔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基础;第四,对尚未识别的风险不计提准备(见表2)。

(三)取代表外核算,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以公允价值反映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内容,财政部在《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报表制度》中将银行所做的各项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掉期、期权、期货和远期外汇合约等放在表外核算。

《准则》则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要求对本规定试行之日前没有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如衍生金融工具已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二、《准则》对银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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