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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及启示探索

摘要。次贷危机的爆发,彰显了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诸多缺陷。鉴于此,2008年3月底美国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提出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分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进行重建的计划。未来我国金融监管结构的改革可以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计划中得到一些启示。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

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提出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建,建立目标性监管模式。由于该改革方案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将对美国金融体系产生巨大影响,因而备受国际社会关注。我国在2003年4月形成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结构基本上属于按机构性质划分监管权属的多边监管结构,与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相类似。因此,深入了解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计划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结构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及其缺陷

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始于20世纪30年代。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后,美国开始采取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之后。美国形成了当今世界上最为复杂的多边金融监管模式——双层多头金融监管模式。所谓“双层”是指联邦和州均设有金融监管机构;“多头”则是指联邦设立多种监管机构,并主要采用“机构性监管”,按照银行、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分别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如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由美联储(fed)、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则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共同负责;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由全国信用社监管署(ncua)负责;对储贷会的监管由储蓄机构管理局(ots)负责;而保险行业则由州一级进行监管,各州及华盛顿特区和美国属地的保险监管者组成全国保险专员联合会(naic)作为一个自律组织协调各地保险监管。

金融分业监管模式虽然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但在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后,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实现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这对现行的美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特别是次贷危机的爆发,更加彰显了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一是监管机构过于复杂,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冲突,降低了监管效率,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而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但是两者在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的监管上存在交叉和冲突。此外,监管机构过多也容易造成监管缺位,如对投资银行的活动基本没有监管,而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过程中,恰恰是投资银行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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