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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发展的现实评判诠释

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1月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重新限定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以额度审批为特征的计划管理体制宣告终结。

一、企业债券的发行申报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通知》规定,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报国家发改委核准。《通知》将审批权力部分下放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发改委,规定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通知》强调,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按《通知》附件要求,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19项内容。其中,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又包括债券发行依据、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发行概要、承销方式、认购与托管、债券发行网点、认购人承诺、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业务情况、发行人财务情况、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筹集资金用途、偿债保证措施、风险与对策、信用评级、法律意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和备查文件共19项内容。

二、企业债券的发行核准程序

《通知》最为抢眼的举措,是企业债券的发行核准程序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在原来的计划管理模式下,国家发改委在收集一定量的企业发债申请后,集中向国务院报规模、批额度,再审批各企业债券的发行方案,即分为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通知》将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合二为一”,由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这为企业债券发行速度与规模的扩大奠定了制度基础,由此带来三点积极变化:

第一,打开了融资空间。原来国家发改委事先下达全年债券发行的最高额度,发行企业债券有额度限制,现在是“合适一家发一家”,规模上没有上限,对企业融资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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