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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的现状及改革思路诠释

摘要。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证券监管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法规不完备、监管体系残缺、行政干预过多、监管理念落后,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及其成因的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证券监管问题建议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从1990年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历经十年风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地区性市场发展为全国性市场,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2000年底,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已达1088家,上市股票1257只,市价总值4808亿元,占当年gdp的53.4%。市场发展速度之快,在世界证券市场发展史上也实属少见。

我国证券市场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市场功能缺损,仅限于筹资层次,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深层次功能未能发挥;股权人为分割,国有股比重过大,且不流通;股票发行搞计划控制,额度管理、行政审批,背离市场规律;交易市场异常渡动,过度投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中小投资者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有涉及产权、体制等深层次的原因,同时也暴露出监管功能的某些缺陷及监管效率的低下。本文就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备

我国的证券监管与市场发展并不是同步的,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表现出“先市场后规则”的特征。如市场设立以后,相当长的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期间虽然出台了法规、规章达250余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很不稳定。1993年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前,中央多个部委和各地政府多头监管,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市场难免处于无序和混乱之中。1998年虽然出台了《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还迟迟未出台。与成熟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由此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券法规体系。

2.监管体系残缺

我国目前采用的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式,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来承担监管职责。与自律性监管模式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能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而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中,自律组织不健全、机构形同虚设,管理馄乱自律作用基本没有发挥。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结构残欢,功能缺损。

3.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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