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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社会责任的正当性诠释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一)“责任”的语义解读

辨析公司的社会责任,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界定,首先应对“责任”一词的概念加以澄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的释义为:

一、分内应做的事

二、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承担的过失。而在法学意义上,国内的通说认为应将“责任”一词划为两层语义:一曰关系责任,一曰方式责任。前者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就是义务;后者为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适用何种语义解释更为恰当呢。此问题,涉及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分。所谓法律义务,是指当法律规则规定的条件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一个人出于被要求作(或不作)为的状态。而法律责任则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违背了这个义务才导致了法律责任的出现。回看我国《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其中的“必须”,表明公司处于被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状态,只有在违反这一要求(义务)时才会引起对不履行义务后果的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由此得出结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实质为为公司承担的一种义务,一种基于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关系而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迄今没有统一的界说。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而斯蒂芬.p.罗宾斯的观点则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超越法律和经济要求的,公司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两种定义前者侧重强调了董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后者则突出了公司的社会性,但都同时忽略了公司存续的根基,即公司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两种定义是否可取仍有待商榷。

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也有许多不同的界定。刘俊海先生在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时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朱慈蕴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讲,是指公司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应界定为,公司在依法实现营利目的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凡此种种。

可以看出,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关注,从而产生了对其概念的不同的表达。各家的观点均有其界定基点的合理之处,但也许正是因为角度不同,以致迄今对这一概念未形成统一的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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