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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政支持NPO机制的措施

近年来,北京、上海、河北、山东、辽宁、江苏、湖南、广东等地政府开启了财政支持各类NPO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探索,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地区特色的NPO财政支持机制,既取得很大成效和宝贵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有待完善之处[3](P10~68)。成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切实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二是有效地提高了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与量;三是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供了方法论借鉴。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比较有限;二是向社会公开披露政府购买或资助信息的力度不够;三是项目评估与监督呈现“内部取向性”,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政府部门及其延伸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缺乏外部或第三方规范性评估与监督;四是普遍缺失科学而规范的资金绩效评估,从而无法把握NPO的资金使用效率。针对目前各地财政支持NPO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提出完善财政支持NPO机制的五项对策。

一、合理确定目前财政支持NPO参与的重点领域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的根本职能,其内容涉及国防、安全、基础设施、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民生需要的具体情况以及NPO的执行能力水平,合理确定目前政府部门财政支持NPO参与公共服务的具体领域,是完善财政支持NPO机制的首要问题。从中央和各地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的实践经验来看,我们认为目前政府财政支持NPO的首选公共服务领域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1)扶贫救助项目:

为低收入家庭、贫困人群及灾区群众提供生活救助、物质和技术支持,改善生活条件;(2)医疗救助项目:资助低收入家庭、大病重病患者就医,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地开展送医送药和健康服务等活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等问题;(3)教育救助项目:资助低收入家庭学生接受教育,资助对西部地区开展的教育援助活动,改善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师生的学习条件。二是社会福利服务,主要包括:(1)扶老项目:资助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救护、精神慰藉在内的服务和物质保障的活动;(2)护幼项目:资助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活动,资助对流浪儿童以及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3)助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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