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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与融合下的民族地区法制建设

摘要。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是国家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基础性保证。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背景谈起,提出民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矛盾与碰撞,进而思考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困局,并分析其因,在借鉴与融合下提出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可尝试的思路与策略,为民族法制建设相关研究及实践行为提供参照。

关键词:借鉴与融合;民族地区;法制建设

近年来,经济发展让中国始终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快车道上。但是法制建设的步伐与高速的经济发展并不能成正比关系。尤其是对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而言,这种不相称表现得更为突出。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我国是多民族统一国家,不同民族地区在法制建设中所处的阶段性存在很大差异。从地理位置来看,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居于西部边陲,其独特的文化底蕴与独立的民族习惯等使得国家法制在这些地区有待完善。可以说,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进程事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一、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背景

鉴于区域性与历史性的双重作用因素,少数民族在改革开放乃至“十二五规划”以来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始终处在相对落后境地。[1]因此这也让民族地区成为了国家经济、法治战略重点扶持及倾斜区域。国家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一带一路战略”都极大体现了这种趋向性。不过同时,在经济发展不均衡及国内外宗教势力等现实问题之下,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所处的背景环境是极为复杂的。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关系专家海斯贝尔斯认为,自由开放的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地区间存在较大差异。这与地区文化及经济理念等都有直接关系。诚然,自由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民族地区准备参与竞争的意识与理念严重不足,这限制了经济发展的增速。经济发展滞后对民族地区生活质量乃至意识形态认知造成负面影响,也让潜在民族交流障碍及矛盾成为激进化的对峙或斗争。正是出于和谐发展的科学理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国家一方面通过立法引导并规范建立自由、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通过经济扶持来弥补民族地区发展的滞后局面。虽然这种民族地区保护性政策措施可以得到理解,也能够成为弥补民族地区经济缺漏的有效手段,但是毕竟这种保护性政策及局面不可能一成不变。且这也有违法律公正性,显示出经济扶持与法律公平体制的存在矛盾。从伊斯兰革命到所谓“伊斯兰国”的建立,是世界民族与宗教复杂关系的缩影。这也是当今世界政局不稳、战火纷争不断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些民族宗教理念及行为对中亚各国及我国西部地区造成了冲击。在民族宗教问题之下,巴基斯坦、阿富汗及我国新疆等区域都活跃着民族分裂主义者,严重地威胁到了国家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我国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全民族经济法制问题的重视。显然,置于国际民族宗教环境中,我国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理念目标等方面碰撞在所难免。

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困局分析

(一)民族立法欠微观化与更新迟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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