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现状研究
消防法制在本质上就是国家的消防法律和消防制度,也就是消防工作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过程中,其在提升消防工作效率和安全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上起到的作用不言而喻。自一九九八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来,我国消防工作开始了有法可依的时代。2009年5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消防部队的执法质量、执法水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意识都得到了质的飞跃和提升。但是其在执法实践上依然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难题和困境,某些问题在当前消防部队的建设中较为突出,因此结合笔者近年来的工作经验和一些体会,在研究消防法制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1.消防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1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消防法规体系是由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消防技术标准组成,而对日常社会的消防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但在体系建设和立法工作中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1.1.1本部门立法的形式存在狭隘性。我国现行消防法制体系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定和实施的,这和我国当前最为普遍的立法方式是相契合的,也就是由本部门立本部门范畴内的法。这就意味着《消防法》、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的技术要求都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本身片面性的限制,原因在立法形式本身就决定了只有那些对本部门有利的法律才会浓墨重彩地进行描述,而对本部门无益的方面自然就轻描淡写的,长此以往将会给消防法制建设带来不小的隐患。
1.1.2立法调查研究不足。我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综合大国,各个地区的传统风俗、生活习惯和建筑风格各不相同,所以对于立法者来说,如果前期的调研工作不够细致,制定出来的相关法律制度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新生事物或概念的产生,当前的消防管理体系必然落后,只能不断修改法律、法规,以适应不断产生的新需求。
1.1.3消防管理探索脱离本国实际。我国消防法律体系是在向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借鉴经验的基础上成型的。在本国缺乏立法实践的情况下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但是在借鉴和引入的过程中必须将本国国情民情、文化习俗、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意志考虑其中。一些发达国家的消防机制和管理模式生搬硬套到我国环境中不免会有水土不服的缺陷。
1.2当前消防法规存在的问题
1.2.1法律层次较低。我国现行的《消防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1998年通过并开始实施的,与其他法律相比,其法律效力属于非基本法层面,这种情况从其开始实施至今也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法律的其权威性和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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