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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处于复杂多样性的特殊时期,决定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一方面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同时更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应当对立法进行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重新调整司法与执法过程,让公众参与到我国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过程中。

关键词: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司法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们开始注重环境的保护,逐渐将环境保护提上日程,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赋予了很多新的内涵。虽然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可以松懈,相反,我们应当探究当前环境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以此共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长足进步。

1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存在的问题

1.1立法转型滞后

我国《环保法》自颁布以来,基本上没上实质性的变化,不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改进,《环保法》中的好多规定没有针对性,实施起来比较模糊。这样以来环保部门也只能对污染行为进行制止,不能从根源上去预防生态环境污染的行为。由于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的建设问题不属于环保部门管理,当出现问题时只能靠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不利于自然环境的保护。

1.2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就我国的法律监督而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的力度明显不够,其监督形式不外乎权利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尤其是权利机关的监督作用,在近些年来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汲取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提出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而且为使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组织环境执法大检查以及中华环保世纪行等活动,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健康持续发展。

1.3司法功能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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