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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逐步形成,非诉业务市场蓬勃兴起。非诉业务的特殊性使其对非诉法律人才在知识结构、沟通表达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应着力加强法科学生的非诉法律职业技能培养,ugj培养模式作为新时期下法律人才培养的有益探索,要在优化课程设置、变革实践教学模式等方面不断改革突破,以期实现对法科学生非诉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目标。

关键词:ugj;非诉法律职业技能;人才培养

职业化的法律教育是世界各国法律教育的既成模式,也是中国法律教育的改革方向。发展职业化法律教育已成为学界的通识观点。法律职业是对全职从事法律实务为工作内容的职业的统称,主要包括基于诉讼法律实务形成的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基于非诉业务展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非诉业务已成为法律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广泛的现实需求和巨大的发展前景。

一、非诉业务与非诉法律职业技能概述

(一)非诉业务的概念。非诉业务是指法律专业人士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与司法机关无司法意义上联系的法律事项。这其中包含两层含义:

1.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无争议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文书等。

2.虽具备诉讼要件但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法律事务。如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事项等。

(二)非诉业务的主要内容

1.咨询。非诉业务中委托人往往通过咨询获得非诉业务提供者对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风险的阐释,并为其之后的业务选择及其他法律行为提供指引。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企业或者政府的法律顾问;此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党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也是法律咨询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2.文书服务。非诉业务文书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常规交易文本,如民商事合同;另一种是特定非诉文本,如法律意见书、项目建议书。由于非诉业务的对抗性较低,非诉业务文书往往成为该业务的终局成果,便捷、高效的特点使其在非诉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

3.协商谈判。非诉业务的协商谈判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为谈判双方提出建议或代为协商谈判,第二种是利用非诉程序解决纠纷。后者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仲裁和调解中,仲裁机构作为中立的谈判协商业务提供者,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

4.其他涉法事务(1)公证证明。公证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我国公证事业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不断加深了服务层次,扩大了法律服务领域,随着我国公证业务量的不断增加,对具备法律专业背景且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公证人员需求量也在逐年递增。(2)法制宣传。法制宣传对提高全社会整体法治化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主要采用以政府为主导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制宣传。

(三)非诉法律职业技能基本要求

1.广博的复合知识结构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学科呈现融合趋势,新型的法律服务项目不断涌现。这种发展态势下,法律人才应当顺应时代进步及时调整思路,时刻保持强烈的进取意识和探索精神,不断增强自身的复合知识储备,在具备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上更多地知晓如哲学、经济、外语等社会科学的有关知识,这样才能在复杂的学科环境下游刃有余,顺利开展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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