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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制教育有效途径研究

一、农民法制教育“:法治湖南”建设的工作重点

建设“法治湖南”,是湖南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决策,是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湖南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湖南工作千头万绪,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环节。建设法治湖南,重点难点都在农村,农民是重要对象。《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明确提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湖南是农业大省,有2300多个乡镇,2万多个行政村,4500多万农业人口。农村人口不仅绝对数量大,而且所占比重高,占全省总人口的70%。[1]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效,是决定全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因素。[2]当前农村发生的案件中,许多是由于不懂法造成的,由不懂法变为违法犯罪。由此可见,农民法制教育是实现法治湖南的重要前提。法制教育本是一种素质教育或者理念性教育,其教育的最终目的应是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守法精神,以及对法律的信仰。[3]可以设想,迅速而普遍地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将极大地影响湖南法治化的进程。

二、湖南农民法制教育之问题分析

湖南省从开展“普法”教育以来,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整体上有了提高,农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明显增强。但是也应当看到,农村的法制水平一直落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制教育滞后。美国学者伯尔曼说:要使民众守法,首先要懂法,而懂法的前提是加强法制教育。目前农民法制教育的效果并不理想,无论是教育观念、教育方式、教育内容,还是教育队伍,都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干部对农民法制教育重视不够

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认为抓经济建设是硬任务,抓法制教育是一项“软”指标,对政绩没有什么影响,认为法制教育既花钱又费力,还不如干点赚钱的事情实惠。由于缺少应有的严格考核和监督制约机制,农村干部对开展农民法制教育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有的甚至还带着抵触情绪。因此,由乡、村干部组织的法制宣传,不但次数有限,有的还名不副实,搞形式主义应付上级检查,没有收到宣传教育应有的效果。此外,我们到一些乡村调查发现,当前农村中“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知法犯法等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地存在,导致学法与用法脱节,由此严重挫伤农民学法的积极性。[4]我们知道,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制观念比法律文本更重要。不改变这种落后的法制观念,农民法制教育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二)农民法制教育队伍不适应,不稳定

目前,普法办、乡镇司法所是湖南省开展农民法制教育的主力军,但绝大多数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工作压力大的问题。他们要完成依法治村、纠纷排查调处、法律服务等任务,还要协助当地政府完成中心工作,难以再承担农民法制教育任务。至于村一级更难落实,村的普法干部一般是由分管综合治理的村干部兼任,他们主管工作多,加上不少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自身法律修养不够,导致有些村的法制教育工作出现无专人、无计划、无考核的“三无”现象。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制教育队伍的缺乏,导致农民法制教育难以实施,工作很难到位,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律培训需求。

(三)农民法制教育的手段和形式不新,难以调动农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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