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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成本分担问题分析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高等教育成本的构成

根据约翰斯通的观点,高等教育成本构成大致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教学成本,包括教师薪金、图书杂志、仪器设备、教学类建筑费用、水电费用等。第二类是研究支出,主要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费用,由于各校对研究重视的程度不同,这也是支出差异较大的一类。第三类是生活成本,包括师生伙食、住房、日常生活,以及学习所需要的书本、文具、往返交通费用。第四类是学生放弃的收入,即学生继续上学而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失掉的那一部分收入。

(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

1.收益原则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应按受益多少来承担高等教育成本。获得的利益越高,支付的费用也应越高,反之亦然。毫无疑问,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包括国家、社会、高校、学生及其家长。那么,高等教育的成本也理应由政府、社会、高校和学生家庭共同承担。

2.支付能力原则依据支付能力原则,所有高等教育获益人都应该按照其支付能力提供教育费用。能力越高,支付越多,反之亦然。其中,政府的能力主要表现在政府占有社会资源的程度上,集中表现为财政收入水平占gdp的比重;企业的承担能力主要是根据企业的收益水平和受高等教育者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水平;大学生的承受能力主要取决于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在我国目前状况下,制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度要采取收益原则与承受能力原则相结合的方式,综合统筹政府、学校、家庭、个人的利益,考虑多种因素:现实的成本分担水平及分担比例;高等教育个人成本及收益水平;社会和个人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及居民的支付意愿;居民的收入水平及付费能力等。在综合考虑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成本分担政策。

二、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政拨款对高等教育投入总量相对不足

根据“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国家应承担大部分的教育培养成本。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虽逐年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但总量仍相对不足。1993年,政府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规定,国家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在20世纪末要达到4%,但1998年这一比例仅为2.55%,1999年仅为2.79%,甚至到了2009年也仅为3.59%,仍未达到4%的标准。而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已达到了这一标准。根据1998-2012《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计算,在中国高等教育经费结构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从1998年的64.2%下降到2011年的58.3%,学费和杂费的比例从14.3%提高为26.5%。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拨款在整个高校经费中所占的比例正在逐步减少,而高等教育的规模却在迅速发展。由于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严重不足,高校为了自身的发展,转嫁成本,向学生收取高额学杂费,从而直接加重了学生及家长的经济负担。

(二)国家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学校的经费投入比例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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