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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对国内教育的挑战及策略诠释

论文关键词:入世对我国教育挑战与及对策

论文摘要:

为了尽快建立独立于世俗权力之外的精神文化和办学体系,培育更多更好具有创造力和想像力的社会新人,应逐步放弃教育伦理和教育理念,用学习伦理和学习理念的平等精神和创新态度,来实现中国“教育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和面向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这应是教育面对入世后的新环境、新形势、新任务与新要求的最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入世与我国教育服务承诺

在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我国对教育服务的承诺大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服务贸易减让表水平承诺中与教育服务有关的内容。例如,人世后我国认定的中外合作教育服务将以契约式合作机构为主,以有别于其他商业性合资合营机构;允许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包括教育服务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对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以教育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这说明中外合作教育服务机构在享有中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最高年限等同于国内教育机构的待遇。

二是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教育服务部门具体承诺,这部分承诺应该说构成了我国教育开放承诺的核心。由表1可以得到以下几方面的结论。第一,我国规定的义务(即九年制义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和初中教育两个部分)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不包括在教育服务承诺中;第二,我国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未作承诺。因此,对外国机构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向我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我国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开放尺度,不受wto协议的约束;第三,我国对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即不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我国及其他wto成员的公民出境(入境)留学或者接受其他教育服务;第四,在教育服务的商业存在方面,我国不允许外国机构单独在华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获多数拥有权,但没有承诺给予中外合作办学以国民待遇;第五,在自然人流动方面,我国要求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人境提供教育服务,必须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对其资格要求是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必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具有2年专业工作经验。

三是其他与教育服务有关的内容。例如,入世后,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只是一个允许概念,我国保留了对外资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审批权,政府将依据我国专门法规,对减让表承诺的中外合作办学进行审批与管理,同时,对其他教育服务进行管理。再如,教育服务贸易减让表无过渡期和地域限制,应当视为从2001年12月10日起生效。但是,由于我国保留了对外方从事相关业务的审批权,实际上须等待有关法律法规正式颁布以后才能执行。最后,我国对某些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政府定价。在《人世议定书》中,我国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力,其中,对教育服务减让表中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服务,我国实行政府定价。

二、入世给我国教育带来的挑战性机遇

人世对教育的影响主要来源于两方面。第一,人世承诺本身给我国未来教育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如开放教育市场、鼓励出国留学等。第二,人世对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影响,尤其是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贸易结构调整引起的教育变革,如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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