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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林业经济政策的社会危害

摘要。黑龙江地广人稀,自然增长缓慢,国家政策的推动更显得重要。晚清末期以及民国前期,在不影响黑龙江地方势力政治权利的前提下,都能够遵守和执行中央政府关于发展林业经济的政策。在这些林业经济政策中尤以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的发放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为最。以黑龙江的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的发放的背景、内容、特点为视角评价林业经济政策的危害性。

关键词:林业经济政策;租借林场;国有林;森林资源

政策是政府在一定时期采取的行政管理办法和手段,其约束性和强制性不如法规、法律,但是,近代黑龙江的政权更迭频繁,多是短命政府或伪政权,法规与法律朝令夕改,从某种意义上讲政策其实质就是法律。一般来讲,行业经济的发展状况,取决于两点:一是自然增长的顺畅,二是国家政策的推动。黑龙江地广人稀,自然增长缓慢,国家法律政策的推动更显得重要。晚清末期以及民国前期颁布的林业经济政策中,尤以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的发放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为最。

一、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出现的背景

1896年,清政府与沙皇俄国政府签订《中俄密约》(即《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允许沙皇俄国在东北修筑中国东三省铁路(中东铁路),修筑铁路所需枕木、电杆、建筑材料都就近取给。光绪三十年(1904年),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与中东铁路公司签订《砍伐木植合同》。据此合同,中东铁路公司设立三处租借林场,滥伐森林。而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与清政府签订的《伐木合同》条文中规定设立的。从此沙皇俄国得到了被视为铁路生命线的中东铁路沿线(主要在现黑龙江行政区划内)的森林采伐权。

北洋政府对国有林十分重视,但山河破碎以及政局的动荡,使北洋政府又无力经营东北森林。农林部鉴于东北国有森林资源丰富茂盛,沙俄和日本等帝国主义国家垂涎东北丰富的森林资源,利用不平等条约在黑吉两省占有大量永久性的租借林场,而租借林场是清朝政府时期的林业经济政策,不仅既成事实,而且涉及外交,交涉棘手。若长此任予放弃,则中国国防与经济俱生为害,故而认定筹办林政,应从中国最著名林区入手。农林部于1912年12月11日公布《东三省国有森林发放暂行规则》20条,以期合理经营此地区之天然林,增进国家收益,亦保水土之安定,国防之安全。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公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

二、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发放的内容

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料》记载:北满中东路一带森林权之丧失,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由黑龙江铁路公司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兹摘录如下:

“第一条。东省铁路公司,在以下所指地段树木内只有砍各项木植材料之权。

甲、路铁自成绩成吉思汗站雅克山站,铁路两旁各卅五华里各树林。

乙、水陆在呼兰河内之诺敏河东岸至呼兰河西岸中间一带树林。其界限自此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丙、水陆在松花江之北岸权林河中间一带树木。其界限自北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第二条。铁路公司按在以上所指地段内砍备木植材料,运至铁路,核算价值,以每百分之八,认缴黑龙江省将军衙门官库票费,除铁路公司外,凡附近农民亦得砍伐自用木材,唯如有人欲在第一条所指地段内另外砍售,须与铁路公司商与,方可砍伐。

第三条。以上所指第一条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亦可允给商民砍伐,唯须由铁路公司按运至铁路核算价值。

第四条。以上第一条所指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自行设法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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