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林业司法鉴定肩负着维护林业刑事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不可或缺。成立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改善司法现状,规范当前办理涉林案件需解决的问题具有重大作用。林业司法鉴定,一直是笔者关注的话题。如果说刑事鉴定结论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或主要证据的话,那么贵州林业司法鉴定的缺失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桎梏,是我省林业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个缺陷,与宽严相济、人权保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相脱离。作为一个法律实践者,笔者本着自己的责任,发出自己的心声,建议贵州林业司法鉴定机构早日成立,为规范林业司法鉴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保障人权作出贡献。
1贵州林业案件的鉴定现状评述
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是不同的,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甚至生命存亡。林业司法鉴定是森林资源案件诉讼活动中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科学的鉴定结论是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要求之一。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贯彻执行。鉴定结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和有鉴定权的人员,按照法定的鉴定程序,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林业司法鉴定人员不但要有较全面的林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法律知识,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法定程序许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采取科学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才能得出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才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规范性。以此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林业刑事案件中,涉及到专业性问题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的很多,如盗(滥)伐林木案中活立木蓄积鉴定,失火案中经济损失的评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物种鉴定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林业案件的鉴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
1.1对林业司法鉴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其认知度较低由于林业行业政策性强、技术规范相对复杂,外行人对林业就视若畏途,对林业司法鉴定更是知之甚少。作为新生事物,由于缺乏宣传,目前绝大多数林业系统的干部职工都还不了解“林业司法鉴定所”、“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这样的专门机构,更不用说其他民众。
(未完,全文共6416字,当前显示100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