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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模式的构建诠释

关键词:出口退税;退税政策;增值税

论文摘要。研究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有助于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出口退税政策,平衡各地区、各级政府间的利益,避免骗退税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出口退税是一项促进外贸出口的税收政策,在世界各国广泛运用,同时它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促进出口的措施。出口退税制度对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以保持出口持续增长并减少贸易摩擦,成为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的新焦点。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退还出口货物,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出口退税制度不在个别国家单独存在,事实上各国普遍实施,是一种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贸易惯例,客观上起到促进出口的作用。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历史回顾

1985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对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此规定从当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正式确立。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主体税种,在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出口货物的零税率和免税措施。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改革实施1年后,效果并不理想,反而加重了地方财政的负担,从2005年起负担比例改为92.5:

7.5

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问题分析

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起步较晚,且历经多次变更。制度的缺陷导致退税资金安排不当,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堪重负;另外,出口企业得不到及时退税,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阻碍了企业的再发展,也影响了政府信誉。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立法层次低,制度依据不严肃

目前,我国税法立法级次普遍较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几部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的。其余的都是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章,出口退税政策也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来变动和修改,这使得税法缺乏透明度和稳定性,严重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和执法效率,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出口退税制度立法层次低,使得对制度的调整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批准,这就意味着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按财政状况决定退税率和退税时间,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安定性和可预测性难以得到必要的保障,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差,甚至发生寻租现象,更给出口企业增加了不可预测的经营风险和法律变动风险。

(二)退税资金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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