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信仰对海关贸易的意义和启示
一、法治信仰的内涵
法治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法治的描述已被普遍接受: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①法治不仅指物质、技术层面上的良法和良法的普遍推行,更包括意识、精神层面上深厚的法律情感与法治信仰。作为法治的精神意蕴,法治信仰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对法和法治的笃信与奉行。若没有深深铭刻人心的精神与理念,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诚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②海关作为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其执法行为亦需要建立在法治信仰的基石之上,方能真正做到执法公正。海关关员的法治信仰,首先表现为对法治真诚自愿的信服与尊崇,从而将法律作为自己工作须臾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此处的法律,绝不是局限于《海关法》和其他海关法规,而应是包括宪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法规、海关相关行政法规等由高到低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其次表现为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亲近和认同,从而将一切执法行为自觉置于法律的约束与控制之下。政府具有绝对的守法义务,海关各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均囿于法律的权限之内,海关关员应自觉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与法律的具体规定相抵触,在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情况下,则应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与宪法、法律的精神抵触。
二、法治信仰的培养对提高贸易管制执法水平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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