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贸易纠纷研究与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力度不断加大。在银根紧缩,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企业的融合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就产生了以“循环贸易”的方式获得来融资的行为,在实务中,循环贸易可能会引发是否正确判定借贷和贸易行为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了诸多的循环贸易纠纷案件,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思考。
关键词:循环贸易;产生原因;纠纷案件
循环贸易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贸易形式,当前已经成为了我国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中一种短期借贷资金及融资的一种方法,为我国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在循环贸易中,买卖双方可能并不直接经手货物,而是通过凭证、结算单、收货书等形式来作为货物流转及合同履行的凭证。但是由于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原因,所以货物是否存在,合同是否按规定履行等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就引发了实务处理中的多种纠纷问题。笔者总结了大量的案例后发现,在循环贸易纠纷的过程中,参与循环贸易的双方当事人都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关系,从而在事实上可能产生“无实际货物”循环贸易纠纷,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引发卖方资金链断裂或买方以“不存在货物”等理由的抗辩,因此,循环贸易纠纷中的合同性质、合同效效力及履行程度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所在。
一、循环贸易的内涵认定及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循环贸易的内涵认定。在当前,对“循环贸易”一词并没有明确的认定,相关的研究成果也少之又少,所以对很多此方面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难度。笔者总结了大量的文献和案例认为,循环贸易的内涵其实就是企业间融资。从我国司法机构对循环贸易的案件中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的某案中认为: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要求相同,并且当天内产生了购买和出售的同时行为,购买价格要远远的高于卖出价格,违背商业规则,案件的所有证据链条及人物关系构成完整,所以判定此案为企业以买卖的形式所进行的融资交易。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的某案中认为:交易双方与第三人存在受控关系,事件的实际操作是关联企业对货物进行回购且不承担市场风险所可能导致的差价亏损,因此本案的真实目的是在于融资。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的某案中认为:案件中包含三方当事人,三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所有行为都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同时,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明货物交付的证据,所以三方的交易中也不存在货物的实际流转,因此,三方当事人至今所存在的买卖行为中并没有实际的货物,此流程不符合买卖合同交易特征,所以名为买卖,实为法律借贷。根据上文三个案件的观点,法院的结果都揭示了循环贸易的本质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借贷融资行为,但是这种以循环贸易为名所进行的融资行为是否合理,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二)循环贸易纠纷的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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