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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交易关系中流出方续约倾向研究

目前,学术界主要从交易费用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视角,研究交易关系稳定性。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davida.hen-nessy(1999)认为,可以通过稳定的契约关系建立起来的渠道关系进行纵向协调,下游的加工企业可以实现对农产品生产进行控制和监督,从而以较低成本获得稳定的农产品原料供给。[3]王芳等(2007)认为,农户与公司或企业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这既有利于公司或企业与广大分散农户的联系,减少双方的交易成本,也避免了小农户在与企业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恶果,提高了农户的谈判地位或讨价还价的能力。[4]孟召将(2012)通过对广东省中山市与清远市两地农地流转交易费用的比较分析得知,资产专用性和制度不确定性所引发的交易费用就成为决定农地流转交易契约选择的最为主要的因素。[5]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角度,郭晓鸣等(2010)认为农产品契约交易关系稳定性差的原因在于契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契约实施制度不完善,企业、农户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委托一代理激励约束机制失效以及企业与农户之间博弈能力的悬殊。[6]姜晓萍(2011)认为,农地流转中的强势方与弱势方的势位差极有可能使自认为是弱势的一方采取不合作态度,故意制作一份不规范的协议,便于预期利益受损时毁约。[7]近年来,部分学者是从社会网络理论和渠道行为理论的视角,研究交易关系稳定性。西方学者对渠道行为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2000年庄贵军将渠道行为理论引入中国,自此渠道行为理论在中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8]徐建等(2012)以社会网络理论和渠道行为理论的视角,分析了契约型渠道关系中农户的违约率倾向,认为农户的违约率与其社会网络结构和企业的渠道行为应用方式有关。[9]张闯等(2011)也以类似的方法,研究了订单农业中农户续约意愿的问题。[10]虽然存在大量针对交易关系稳定性的研究,但都集中在农产品交易市场,针对农地流转市场的现有文献比较缺乏。鉴于此,本文针对农地流转市场,以社会网络理论和渠道行为理论的视角,对农地流转交易关系稳定性进行研究。

理论与假设构建

1.渠道权力理论与应用渠道权力理论研究的重点是渠道成员之间的关系如何感知、建立和处理等问题,该理论认为渠道权力是渠道关系的一个基本属性,不同水平的渠道权力存在于各渠道关系中,渠道权力的结构是其他渠道行为(如满意、信任和冲突等)的基础。[11]渠道成员占有的权力不一定被使用,因此渠道权力的占有和使用通常并不一致。[12]现有渠道行为理论的有关研究常常将渠道权力应用概念化为权力基础的应用,将其分为强制、奖赏、专长、信息、参照和合法性。[13]但在实际中,很难将上述权力基础准确区分,故部分学者对权力基础进行了二分框架的构建。hunt和nevin提出权力基础可按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分为两大类,既强制性权力基础与由奖赏、专长、参照和合法性组成的非强制性权力基础。[14]此二分框架获得了大量学者认可,本文据此将农地流入方的渠道权力应用形式二分化为两种形式,既流入方强制性权力应用和流入方非强制性权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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