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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公法相邻制度探究

一、我国现有的保护邻人居住环境的公法法律规范

从我国现行法规定上看,受行政行为效果影响的第三人(邻人)在其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有三种救济途径:参与行政许可、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诉讼。这种一般性规定笼统而模糊。许可法中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模糊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许可法中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也包括相邻人,然而根据环境被污染的形式不同,“相邻人”的概念和范围也应当不同。在污水排放污染之中,“相邻人”的范围应当包括污水排放河流流经的地区的所有居民,而不仅是排污工厂附近居民;在废气、烟排放污染之中,“相邻人”的范围应当包括气体、烟雾能扩散到的地区的所有居民,而不仅只是排放工厂附近居民。《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工厂排污许可、建筑许可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实际上又造成相邻环境被污染的情况下,然碍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公法优位说”,即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建筑许可)具有限制邻人私法所有权的内容(妨害排除请求权或不作为请求权),这种情况下,排除了邻人私法相邻权救济途径。

二、德国的“相对双轨制”制度介绍,兼述德国公法相邻权

行政案件难受理、难息诉,公民的居住环境受到污染,相邻权被侵害之时,行政诉讼不能、私力救济不能的情况比比皆是。下文将介绍德国的“相对双轨制”制度及德国在公民相邻权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的创新之处。

(一)德国的“相对双轨制”制度

对建筑计划和建筑许可进行区分。就建筑计划而言,如果一个建筑计划的内容与私法规定的与排放有关的相邻权保护的标准相冲突,要么从一开始就排除基于私法相邻权的请求权,要么私法中规定的相关标准就以公法计划法的观点来加以解释。在建筑许可程序中,邻人的私权事实上不需要被审查,所以建筑许可没有影响私权的效力,邻人可基于其私法相邻权排除公法上的建筑许可的效力。

(二)德国公法相邻关系制度简要介绍及其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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