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保护经验及启示
摘要。介绍了瑞典的水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水环境保护机构、污水处理体系及其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特色做法。结合目前我国水环境管理所处的阶段,从顶层设计、宣传教育、项目管理、污染防治等方面,总结了瑞典经验对我国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启示。
关键词:瑞典;水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瑞典国土面积45万km2,人口约1000万,年降水量400mm~600mm,人均gdp是中国的近6倍。瑞典河流、湖泊众多,全国有超过10万个湖泊,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9%左右[1],河流和湖泊数量分别占欧盟总数的15%和37%,人均水资源量是中国的8倍,江苏省的4倍[2]。自20世纪20年代起,瑞典的河流和湖泊经历了城镇化和工业化污染过程。20世纪60年代,政府开始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始处于低值并长期保持,生态环境状况总体良好并趋于稳定。近年来,瑞典的环境保护工作重心由“消除日益增长的污染对人类健康及动植物的威胁”逐步转移到“自身期望达到并实现的环境保护目标”上[3]。1999年,瑞典国会审议通过了国家环境目标体系,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解决主要环境问题”的目标[4],展示了瑞典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决心[5-7]。今总结瑞典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做法,以期为我国的水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1瑞典水环境保护法规政策
1.1法律法规。瑞典是欧洲最早倡导保护自然环境的国家,早在1918年就制定了《水法》[8]。20世纪60年代先后出台了《自然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两项环境保护基本法,明确了环境治理的目标。作为欧盟成员国,瑞典于2004年正式确认执行欧盟《水框架指令》。1998年,瑞典颁布了《环境法典》(environ-mentalcode),其中纳入了15部环境单行法,涉及自然保护、特定人为活动、案件和争议事项、环境监管、环境处罚、环境补偿与赔偿等方面,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实质编撰意义的环境法典”[9-10]。此外,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瑞典还有《公共水域法案》《土地和水管理条例》等单行法。环境法典与单行法并行的法律体系,既解决了环境法体系中易出现的冗杂与冲突问题,又弱化了法典可能存在的僵化弊端,有力地推动了瑞典环境保护工作及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践行。
1.2政策措施。瑞典水资源相对丰富且时空分布较为均匀,基本不存在干旱缺水、洪水灾害等问题,其水治理的主要任务和政策重心都在水生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方面。其主要采取的政策措施如下:①制定严格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划定保护红线;②全面实行环境税及环境许可制度,从源头控制水污染;③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技术创新,加强水污染治理;④重视水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保障水环境治理目标实现[11]。
2瑞典水环境保护机构
(未完,全文共3910字,当前显示115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