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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与配置制度分析

[摘要]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或多或少与土地利益有关,改革相关制度安排是保障农民权利的关键。在全面推进公益、商用两立的用地制度改革前,可先期试行一些地方已取得成熟经验的制度尝试,如城乡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制度。农地流转方面,则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进农地顺畅流转,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同时启动相关配套制度改革。

[关键词]土地流转;征用;制度

一、现行土地利用制度的问题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构架包括三个部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批租制度、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制度,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农地变为非农用地的征地制度。当前的大量问题和矛盾都集中在后两种土地制度安排上,尤其沿用征地制度而引起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城市土地使用权批租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土地所有权,并通过在一级土地出让市场上批租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而一次性收取整个租期的土地出让金。目前,土地出让金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须提及的是目前土地出让市场执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制度。尽管它不是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但却是国有土地的法定市场交易机制和土地市场价值发现机制。第二部分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土地制度下,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但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长期归农户,它兼顾了土地资源的稳定性、流转性,基本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速,其问题开始显现。最主要的是现有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民的土地权利不充分,农民没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权、收益权,表现就是土地产权中的处置权尤其抵押权不完整。这导致在农地流转方面,农民的宅基地及其地上资产不能跨地区交易,承包地及宅基地也不能作为一项重要资产进行抵押或资本化的股本入股,丧失了资产的投融资功能。第三部分就是原来的农业用地,城市化后转为国有土地时适用的征地制度,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通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一级市场,农民(包括农民集体)无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动用征地权把农民的集体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问题是目前有很多的农地征用并不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公共利益,纯粹是为了商业性开发,比如高档楼盘或工业项目。尤其以低价从农村征到土地,再按照市场规律以高价卖出去,中间的差额就成为城市建设的资本来源,地方政府通过“经营城市”取得的各项“政绩”大多源于这种土地财政收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所在,也是地方政府与农民利益矛盾的重点领域。

二、土地资源再配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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