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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区域性生态服务有效供给的重要途径,它通过财政资源在特定区域内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横向转移,使生态受益者和提供者在成本和收益的分担与享受上趋于合理,从而激励贫困地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形成生态补偿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作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的推行对促进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居住在不同地区的人们共同的生产和生活基础,如何使地区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作为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具有显著的跨区域性,因此在一国范围内,它既有全国性的属性,也具有鲜明的地域属性。全国性的生态服务理所当然应由中央政府财政支出来解决,而具有地域属性的生态服务应该由区域内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担,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在具体的财政实践中,区域性生态服务的各受益地区往往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分属于不同级次的财政,而且不同区域的政府财力又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协调处理好区域内生态与经济的关系实际上要复杂得多。笔者认为,破解这道难题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本文所谓的生态转移支付,确切说是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即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由生态服务的受益区政府向该服务的提供区政府支付一定的资金,使后者提供的生态服务成本与效益基本对等,从而激励其提高生态产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水平。对中国来说,目前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指经济发达的生态受益区向欠发达或贫困生态提供区转移一定的资金,以促进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一项财政制度。

一、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基础及理论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公共需求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经济领域,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的地方产业迅速扩张,引发了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滥用等外部负效应,如何有效消除这类负外部性的不良影响,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新的公共需求。消费领域,中国正处于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阶段,居民生活由温饱型向小康型乃至富裕型转变,像生态环境、安全等这类满足享受和发展需要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越来越成为当今人们消费的重要公共需求。这些变化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其公共环境职能,增加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以满足区域内经济主体对生态环境的公共需求。

然而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利益对地方政府来说犹如鱼和熊掌,虽非不可兼得,却也绝非互不冲突。资源有效配置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成本与效益对等,只有当产品的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该产品的供给量才是有效率的。生态环境这类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效益外溢性,其受益范围往往是跨行政区间的,提供生态环境而产生的利益会溢出到那些不为此分担成本的其他地区,也就是说,生态服务给社会带来的好处比给本辖区带来的好处要多得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作为代表本地区利益的团体利益主体,它只考虑本地居民的利益,在对效益外溢的地方性公共产品或服务进行成本效益比较时,只计算本辖区产生的效益与成本,对外溢到其他辖区的利益则不考虑在内。因此,在没有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是按照本辖区的边际效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条件来决定供应量的,它所愿意提供的生态服务数量必然会大大低于该项服务的社会最优水平,与之相关的财政活动也会低于应有的规模。从社会的观点看,这样的供应水平显然不符合资源配置的效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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