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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单位在反恐中的地位

2011年新年前夕,联合国安理会反恐委员会(ctc)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办了“起诉恐怖分子”检察官研讨会。包括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20多个国家的检察官以及有关国际组织、联合国反恐机构的专家共计30余人出席了此次会议。笔者有幸作为中国检察官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国将恐怖分子绳之以法,并建立了监控机制——由联合国安理会15个成员国组成的反恐委员会监测1373号决议的贯彻情况。反恐委员会就此举办研讨会,交流不同地区、发展程度和法律体系的国家起诉恐怖分子的经验,并重点讨论“检察机关在反恐中的作用”、“二十一世纪起诉恐怖分子面临的挑战”、“起诉恐怖主义融资”、“反恐国际合作”等议题。

检察机关在反恐中的作用

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米其罗(asha-rosemigiro)先生在代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讲话中强调,检察官可以让恐怖分子为受害者负责,检察官在反恐中发挥着独特、重要的作用。安理会反恐委员会主席、土耳其大使阿帕坎(ertugrulapakan)先生也指出,检察官在全球反恐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是各执法部门之间必要的桥梁。虽然各国的司法体制各有不同,但检察机关作为现代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的反恐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很多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还在反恐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的引导作用。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检警一体模式,警察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必须服从并服务于检察官的起诉要求。为提高恐怖主义犯罪案件起诉的成功率,很多国家的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对警察侦查工作的指挥和引导。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检警分立模式,检察官与警察各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侦查权,但在调查和检控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也强调检警之间的合作。在中国,对于收集证据、证明犯罪等存在较大难度的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指派专人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方式,来增强起诉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是很多国家将原属法院的一些司法权力交由检察机关行使,以减少制约追诉恐怖主义犯罪的关卡和程序,尽快抓获恐怖分子,预防恐怖袭击的发生。如在埃及,对有线或无线网络上邮件、短讯、电报和对话内容进行监测或截取,必须获得预审法官的特别授权,而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调查,则由检察机关颁发此类授权。

三是为了统一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很多国家将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从诉讼领域拓展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如西班牙成立了检察官领导下的保护受害人办公室;澳大利亚总检察长可裁定是否将恐怖主义犯罪人移交给其他州或行政区服刑;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预防恐怖活动。

二十一世纪起诉恐怖主义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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