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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审查探讨

一、我国的证据制度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根据表现形式不同,证据可以被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即是我们一般印象中的物证、书证等,包括一些视听资料。在公诉案件中,实物证据多由控方提出,在自诉案件中,实物多由自诉人提出。言词证据多来自目击者、受害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等人的陈述,正常情况下是由证人出庭,面对法官当庭陈述,而没有合理的理由证人的书面证词的证明力是很小的。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富有一定经验的法官可以在法庭上根据已掌握的案件事实,作证人的神色言谈等,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该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就一般情况来看,目前证据的提出和采纳规则很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案件的审查和判决产生一定不利的影响。

二、刑事司法实践中实物证据的合法采纳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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