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司法辅助分析
摘要。公证机构主要是国家专门进行成立的,能够依法对国家的公证方面的相关职权进行行使,并可以代表国家对相关的公证事务进行办理,同时能够对公证进行证明的相关活动的一种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因其具有的真实、自愿、保密等优势,对于司法辅助工作以及对相关纠纷解决的相关机制中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公证机构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公证机构中需要进行承担的职能还有所欠缺,因此公证机构还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转型。本文主要对公证与司法辅助工作以及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并提出推进公证机构进行改革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公证机构;司法辅助;公证职能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各个地方的相关公证机构也逐渐开展了与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对接。但是,真正公证机构对司法能够参与到辅助工作中的也仅限于在大城市当中,同时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仍旧面临着先天的缺陷,再加之对同一项工作不断地深化,公证机构存在的缺陷产生的负面影响逐渐明显化,最终使公证机构无法完成与司法辅助工作进行对接。目前,最重要的是逐渐推进公证机构的改革,从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公证与司法辅助工作分析
公证机构在参与到司法辅助工作中,依据相关法院文件以及公证机构的实践,公证与司法辅助工作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一)参与调解,也就是法院邀请相关公证机构进入到人民法院的进行调解组织名册中,在名册中的相关公证机构可以对人民法院委派的事务进行调解,从而对起诉前所需进行的程序进行引导。经过调解可达成协议,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的给付内容以及债权关系进行明确和调解,并按照相关的调解协议进行公证。
(二)参与取证,同样公证机构接受到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并取证。在对相关取证进行反复核查后,公证机构可以将核查的内容以及核查结果向法院出示取证报告。
(三)参与送达,当公证机构受到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对于案件每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进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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