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出版权侵权及司法保护分析
【摘要】在图书出版业蓬勃发展的今天,重复出版、汇编作品侵权、“文抄公”大拼盘和盗版盗印等行为对正常的文化出版业带来了极大危害。为更好地应对图书出版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我们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等为依据,充分了解专有出版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对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难点进行思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对专有出版权之上的合法利益加以保护。
【关键词】图书出版;专有出版权;侵权
图书出版关系到文化事业的兴旺发达,但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图书侵权行为对文化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恶劣影响。因此,为了净化出版业和维护出版社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出版社要充分了解专有出版权的性质与特征,对图书出版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侵权类型进行识别,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对专有出版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寻找法律上的应对。这对保护出版业权益和维护出版业有序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一、专有出版权的概念及特征
1.专有出版权的概念。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有权在双方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排除著作权人重新出版作品的相关权利。该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专有出版权在国家的法律中是有相关规定的,一般出现在《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订)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这是对专有出版权相对比较集中的规定,首先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专有出版权由图书出版者掌握;其次,专有出版权的出版时间也为图书出版者所拥有;最后,明确了专有出版权不能被他人出版掌握,说明它的相关效力[1]。从表1可以看出,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是性质有所关联的两项权利,专有出版权属于邻接权,属于出版权享有的权利[2]。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图书出版合同中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为主体,通过有偿或者一些无偿的行为转让一些或者全部财产,使得他人拥有相关财产。著作权许可使用指的是著作权人准许他人对作品和财产进行使用。而专有出版权是从属于出版权的一种类型,著作权人与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约定出版社对该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并不意味着对作品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出版社不可以授让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也无权使用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人身或财产权。
2.专有出版权的特征。顾名思义,专有出版权中的“专有”,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具体体现为以下四方面。(1)独占性。只有权利人才有资格行使这项权利,除非出现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是权利人本人同意的现象。比如,某一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类似的单位以及出版社就没有资格和权利继续对该作品进行出版,特殊情况除外。(2)时间性。专有出版权在行使时并不是无限延长的,有一定年限和期限限制。专有出版权在期限内是有效的,一旦超过期限,出版社将无权继续享有。(3)地域性。出版社具有的专有出版权的法律效力只出现在特定的地区,出版社以及相关著作权人会在双方合同中规定地域范围。(4)继受性。出版社和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后就出现专有出版权。所以,作品作者赋予出版者的出版权利,同时也要得到著作权人的一定授权,否则,出版作品的权利不复存在,专有出版权将得不到支持。
二、专有出版权侵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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