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在合伙纠纷的作用及对策
摘要。司法鉴定是我国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受制于专业性的限制,在面对司法鉴定时,法官通常会选择充分信任司法鉴定的结果。特别是随着司法鉴定的社会化程度逐渐加强,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司法审判对司法鉴定的过度依赖,都影响着案件的审判结果。本文以合伙纠纷为切入点,从司法鉴定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降低司法过程对司法鉴定过度依赖的意见。
关键词:司法鉴定;过度依赖;消解
一、司法鉴定在合伙纠纷中的意义和作用
在我国,司法鉴定指的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司法鉴定在司法理论界和解决合伙纠纷的实务操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提升、司法权威和公民权益维护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法,在解决市场活动———合伙经营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针对司法鉴定的理论研究也较多,但针对如何将司法鉴定研究成果进行有效落地,解决合伙纠纷中复杂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根据我县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平均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占案件总数的11.5%。其中,司法鉴定使用频率最高的纠纷涉及人身伤害类纠纷、建设工程类,而使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是伤残等级鉴定。基于此,本文以合伙纠纷司法审判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司法鉴定意见对审判结果所产生的消极作用,追溯其产生原因,探索如何降低合伙纠纷审判过程中,法官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的问题,为司法审判中更好的发挥鉴定意见提供建议。
二、司法鉴定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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