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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变革分析

摘要。国家发展时要做好司法变革活动,加快法制化建设,为国家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司法改革时要借鉴历史经验,反思历史,保证变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开展了司法变革活动,为国家的法制化建设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主要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变革工作进行反思,更好的了解历史,借鉴历史。

关键词:新中国;司法变革;反思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司法变革工作中采取了三项重要的措施。第一,废除旧法统,建立新司法;第二,兴无灭资,学苏批资;第三,开展司法改革工作;这些工作的开展加快了国家司法变革工作的开展,为国家司法变革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司法变革中需要充分的了解历史,做好反思工作,避免司法变革工作中出现类似的错误,这就需要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变革工作进行反思。

一、废除旧法统,建立新司法

六法全书是旧法统的代表,是国民党执政时期国家采用的法律体系,旧法统代表的是反动统治阶级的利益,新中国刚刚成立,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旧法统已经无法满足国家发展的需求,必须进行破而后立,建立全新的法律体系。1949年的4月份颁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训令中明确提出“要彻底废除旧法律,建立人民法律”。10月份颁布《共同纲领》,标志着旧法统的退出。废除旧法统,建立新司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司法改革的开展受到了群众的支持,为国家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兴无灭资,学苏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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