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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伴随环境损害纠纷的迅速增多,加之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数量理应呈“井喷式”增长。然而,据《环境统计公报》调查显示,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与环境损害纠纷之间的增长数量差距巨大,进入诉讼途径的环境侵权纠纷甚至不及总量的1%[1]。此中缘由在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本身具有极强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质,诉讼中各类要件事实的举证难度极大,加之法官缺乏环境科学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便亟需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司法鉴定意见发挥重要的参考价值,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自身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譬如鉴定主体不规范、鉴定标准不统一、反复鉴定乱象丛生、鉴定程序启动的随意性、鉴定过程的隐蔽性、鉴定意见质证的形式化等,使得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难题尚未真正得以缓解。鉴于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的进一步探讨迫在眉睫。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已初步获得正视。一方面,从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得以体现,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都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予以回应,但仍过于笼统和简化,难以对具体工作的展开发挥指引性作用。为此,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部商“两高”决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项目,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统一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首例。。同日,环保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通知》),对鉴定机构、鉴定事项、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等事项予以明确。2016年10月12日,司法部、环保部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程序。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仍处于发展初期,原先存在的问题并未获得一一解决。另一方面,理论界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亦展开了新一轮讨论,主要涉及法律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等几方面,但真正回归原点以诉讼证据为视角探讨的少之甚少。笔者将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基准,讨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项法定证据的理论剖析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一系列活动最终落脚点仍在于鉴定意见的提供,也正是此类鉴定意见对环境侵权诉讼中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化解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因此,有必要率先对其中的鉴定意见进行研析,再以此为核心点,审视并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达其应然性效果。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特性

欲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更客观理性的认知,需先从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之证据特性着手,方能准确定位其价值,既不唯鉴定意见是从,又不盲目质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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