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探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问题直接决定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而影响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所以从取证人员的规范化、取证标准的规范化和取证程序的规范化方面,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规范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取证要求
电子证据不仅仅具备证据的基础三性要求,还具备其他证据没有的特性:
(一)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电子证据作为当今智能时代衍生出的新的证据形式,具有“非静止呈现性”,既可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现,又可展现为与案件有关的文本、图形、音频、视频及动画等各种信息,从而生动形象地尽可能还原案发时的状况。电子证据的这一特点,要求取证人员不光要使用一定的硬件设备、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等平台提取到数据信息,还要根据后续诉讼阶段电子证据的用途,要固定成相应的证据表现形式。
(二)内容的易被篡改性和可挽救性
电子证据的本质是电磁波和二进制数据编码,通过电、磁、光等形态存储在介质上。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和删除通常在操作日志中留下记录,如果操作日志也被删除,修改行为将不留下任何痕迹。因此我们在对电子证据收集时要注意三点:一是转化固定;二是复制固定;三是哈希值比对,在获取到原始检材后,首要任务就是做哈希值计算,然后根据取证要求进行下一步,此后在搜集和提取电子证据的任何环节,首先都是做哈希值比对,一步骤一查验,是电子证据取证相对于其他证据取证的关键之处。尽管电子证据不易保存,可相对传统书证而言,计算机硬盘上的数据信息总是有迹可循的,能够技术挽救。“文件被删除后放进‘回收站’,可以直接用命令将其恢复。即使‘回收站’清空,文件也实质上并未从硬盘上删除,删除的只是指向文件物理地址的逻辑指针。”
二、我国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取证人员的专业性不足
面对智能时代新的证据类型,取证人员除了具备计算机网络、侦查、法律等综合知识,还需掌握先进的电子取证技术。但在目前的基层公安部门中,大部分的侦查人员存在年龄偏大、学历层次偏低的问题,复合型的人才匮乏,无法达到电子取证高精尖的要求。
(二)取证标准和取证技术的水平差异性较大
我国目前用来取证的软件、工具大都从国外引进,如美国的encase系列取证分析工具、德国的x-waysforensics计算机法证工具,以上工具都可以进行数据的完整获取,支持多种数据恢复功能,将所有操作步骤生成日志文件。国内自主生产的软件,技术相对没有达到上述工具的标准,侦查人员经验缺乏,导致电子取证的效率、质量都不高。同时,现有的规章制度中,对电子取证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检测标准等指标没有形成统一性,难以满足后期的庭审要求。
(三)取证程序的规范性不高
两高一部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包括《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虽然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作了规定,但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难以对电子取证工作提供系统性的法律支持。
三、我国刑事司法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设想
(一)电子证据取证人员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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