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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在司法实践的应用思考

摘要。牵连犯①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目的与结果等牵连关系的情况。与同为实质数罪的连续犯、吸收犯相比,牵连犯在构成方式、行为间关系及处断方式上更为复杂,实践中也较多疑惑。本文拟从分析牵连犯的处理原理、法律规范着手,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牵连犯罪进行讨论,旨在总结出牵连犯在处断上的一般规律。

关键词:牵连犯;处断原则;法益的同一性

牵连犯是大陆法系的特有理论,最早在1824年由德国法学家费尔巴哈在其受命起草的《巴伐利亚利刑法典(草案)》中提出②,后由我国法学理论吸收采用。对于牵连犯,理论及实务中的争议在于如何处断。目前,我国刑法规范并无对牵连犯的处断方式有所规定,且在理论上也众说纷纭,有从一重处断说、采主罪行为说、采目的行为说等。笔者认为,不同于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这种实质上一罪的情形,牵连犯是实质上的数罪,相互牵连的数行为均可独立构成完整犯罪构成,因此对于该类情形的处断方式,不宜一概而论,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确立的处断原则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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