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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完善

摘要。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有限调解的原则,为在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能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但在适用范围、程序问题上法律规定不完善或尚不明确,本文通过对当前行政诉讼调解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适当扩大调解的范围、程序构建等建议,以期对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程序

一、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的现状

根据司法裁判网显示,2013年4月至2014年,广西南宁中院共审结一审房屋征拆行政案件129件,其中成功协调撤诉84件,协调撤诉率高达65.12%,可以看出撤诉率也相对较高。这说明调解已成为司法实践的需求,在行政诉讼中是必不可少的,与学术界也达成了共识。

二、行政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目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只有对三类案件可以调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就拿群体性纠纷案件来说,这类案件具有情况复杂,涉及人数之多之广,关系着不同人群的不同利益,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的甚至存在几十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果用统一的标准去裁判可能显失公平,因此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就显得相当重要。

(二)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缺失。诉前调解在民事诉讼领域运用较为广泛,后来逐渐运用到了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用一章的篇幅规定了“调解”如何进行。那么在行政诉讼领域,谁来启动调解,什么时候调解,调解人员的选任、如何调解等程序问题是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没有做到有法可依。

三、行政诉讼调解完善的建议

(一)适当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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