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司法专门化和环境司法研究

摘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重要的多元复合转型战略机遇期,生态环境为经济发展让路的旧观念早已不符合现代人的发展需求,但是曾经一味追求经济发展而破坏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人类的永续生存和发展,不完善的环境司法救济机制也使得正在受侵害的环境法益无法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作为推行法治化建设的法治国家,我们必须对环境问题作出司法回应,环境司法专门化似乎成为这一司法回应的主旋律。

关键词:环境司法;司法专门化;祁连山

林区法院健康的生态环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永续发展的基础,即使是我们一味追求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做依托的,所以为脆弱的正在遭受侵害的生态环境权益提供健全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为环境资源提供法治保护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显得尤为重要,是我们必须进行的司法实践探究。但是环境侵权案件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例如权益侵害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专业性强等特点给现存的司法审判机关带来司法审判困境。环保法庭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能够带来短期的司法效益,似乎是个不错的选择,但从长远来看,因其本身层级低、区域性明显、管辖权有限等局限导致我国大范围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旧无法得到彻底的解决,2017年甘肃省祁连山地区发生的系列环境资源类破坏犯罪案件表明环境司法专门不能仅满足于区域性环保法庭的设立,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进路需要进一步的探究和完善。

一、司法专门化和环境司法专门化

1994年苏力教授在《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一文中就讲道:“司法专门化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紧密相连,是社会分工和演化的必然结果。”①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是指司法审判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受外界干扰的独立审理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的总称,而司法专门化则是指司法活动为了应对多元复杂的社会纠纷而出现的一种专门化趋势,使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得到高效、专业的司法审判。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专门化是什么呢。2006年夏锦文教授在《法律职业化:一种怎样的法律职业形式———以司法现代化为视角的考察》一文中指出:“司法专门化有三点不可或缺,即专业的机构、人员及运作方式。专业的人员就是专职法官,专业的机构就是法院或法庭,同时司法运作时要保证司法独立性。”②在谈环境司法专门化之前,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是我国的环境司法因为地方保护、司法技能不足等种种原因在频发的环境侵权案件中一直处于失位状态。作为环境法治体系核心部分的环境司法,一直未能有效发挥保护环境、救济私权、追究责任和定纷止争的作用,司法“缺位”和“怯场”问题突出③。因此为了解决这种困境,进行司法专门化建设尤为需要。关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定义,2011年6月10日举办的首届“环境司法论坛”上指出: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在国家设置专门的审判机关或审判机构、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针对环境案件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特性,探索针对环境案件专门化的审判方式是实现环境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二、祁连山林区法院对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探索


(未完,全文共3946字,当前显示125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