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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意义

1.节约司法资源。司法运作需要经历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阶段,需要以高额的成本作为代价。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4年最高法院总共受理11867余件案件,地方各级法院总共受理11220.4余件案件,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4万件,每起案件从刑事立案到刑罚执行完毕,需要投入12万元的司法成本,这些案件如果全部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每年必须投入400多亿人民币,相当于建立400多所希望小学的数额。如果这些案件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解决,至少可以节省一半以上案件的刑事诉讼成本。

2.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可以让司法机关将精力集中于大案件的办理方面,从2014年最高法院的报告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审结的效率仅有23%,很多案件都是悬案和积案,而且我国的刑事案件正在缓慢上升,而司法机关的人员补充速度远远跟不上刑事案件的人力资源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一直偏低,甚至出现冤案和错案。据统计,法官每年需要审判350多起案件,每年工作日为250天,除了学习和开会的时间,每年仅有4个小时处理案件,而法官面对的是新增加的案件和积压的旧案件。因此,对于某些刑事案件,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处理,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应付大案件的办理,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减少案件积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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