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财产犯罪刑事司法研究
摘要。电信诈骗是一种“广撒网”的非接触性犯罪。当前大陆发生的电信诈骗犯罪多半发端于台湾地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成为海峡两岸需要共同面对的难题与挑战。本文认为要防范和打击跨境财产犯罪,必须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依托,建立跨行业、跨领域协调机制,从而严密电信诈骗犯罪预防体系,学习构建反诈骗综合信息平台的经验、建立常态化联络协调机制,构建和完善跨境财产犯罪刑事司法互助制度。
关键词:电信诈骗;海峡两岸;立法差异;刑事司法互助制度
一、电信诈骗犯罪现状
电信诈骗是一种“广撒网”的非接触性犯罪。其最初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台湾地区,主要对象为台湾地区本地居民;90年代后期后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中国电信与中国台湾中华电信建立直接的业务关系,后又修缮海底光缆使得两岸的通讯更为便利;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经贸联系加强,多发端于台湾地区的诈骗团伙开始利用电信将触手伸向内地,给大陆地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恶劣。目前,跨境电信诈骗有如下犯罪特点:
(一)集团化程度高,分工细致。电信诈骗团伙职业化程度高,分工细致,手段明确,通常采用“电话分组”、“组”、“短信组”等,根据所假冒的对象又可分为“银行组”、“公检法组”、“保险组”、“好友组”等。集团化程度高,致使此类犯罪往往成员众多,影响范围广,在对其进行打击的时候很难触及到核心犯罪人物,必须层层深入、补补瓦解。这也是此类犯罪隐蔽性强因而侦查打击难度大的重要原因。
(二)手段多变,受害范围广。目前电信诈骗犯罪主要采用以下几类常见的方式:一是虚构中奖内容;二是冒充熟人进行诈骗,如最常见的“猜猜我是谁”、“明天到我办公室来一趟”等;三是冒充邮局工作人员让其领包裹进行诈骗;四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五是冒充保险人员投保诈骗;六是冒充银行人员贷款诈骗;七是盗取等聊天社交借钱诈骗;八是冒充医院进行诈骗,如“您儿子xx出车祸住院,汇款到医院账号xxx”等。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进步,诈骗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高明,造成的受害范围越来越广泛。
(三)涉案数额巨大,受害程度深。电信诈骗类犯罪的受害者往往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尤其是涉及到银行卡类的诈骗犯罪。诈骗分子在以诈术获取受害人的密码信息后将银行卡内钱物索取一空。而对于一些单起诈骗数额并不高的电信诈骗犯罪,如使用黑客手段窃取受害人密码后向其好友借钱、充话费等,单笔数额可能不高,但由于欺骗性极强,涉案总金额往往十分巨大。随着电信科技手段的进步,电信诈骗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数量快速增长,即使内地警方已经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其诈骗数额依然屡攀新高,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程度十分深重。
(四)电信诈骗犯罪破获难度较大。电信诈骗犯罪,尤其是发端于台湾地区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日渐猖獗,与其隐蔽性强、破获难度大有关。一是此类犯罪多采取集团化分工,组织形式严密,规划细致,难以“一锅端”对其彻底铲除;二是依托电信网络技术,仅通过电话、短信、等平台对受害人实施诈骗,财物也是通过银行卡转账、汇款、网银等途径进行转移,因此隐蔽性极强;三是跨境电信诈骗的行为人多是居住在境外或是台湾地区,而且流动性较强,他们仅通过现代网络对大陆居民实施诈骗,因而涉及区际司法互助问题,给实践中处理此类犯罪创设难题。
(未完,全文共4156字,当前显示138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