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豁免制度探析
摘要。目前,我国司法改革顺利完成,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全面铺开,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已经确立,但相对应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却未明文确立起来,为了进一步落实法官权益保护及实现司法公正,本文运用比较方法,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拟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责任;豁免
本文在比较法视野下,采取例示的方式认为。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官自身素质建设、采取有限豁免原则、明确豁免权界限等方面展开。
一、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概念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通常认为它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做出的错误裁判,是非主观原因导致的,对这种错误,法官不受追责。它是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国家法律体制给予法官的一项特权,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依法裁判是法官责任豁免的前提。因此,法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承担判错案的法律责任。而法官依据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做出的合理裁判,即使与事实真相不符,法官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二,不忽视客观原因对裁判结果的影响是研究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必须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人是社会人,不存在绝对的理性,而法律规范又不能完全对每一种社会关系、法律纠纷加以描述,司法的过程又必然是由法官通过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法官作为中立的居中裁判者,并没有也不能有帮助当事人寻找、提交证据的义务,除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皆应由谁主张谁进行举证证明。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即使案件客观事实确如其所言亦应按照证据规则做出不利于举证不能方的法律裁判。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了一些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其具体如何操作性也有待考量。成文法的制定与修正总是要落后于社会发展,不同审级制度下的法官在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个人理解力、从业经历的不同,对法规认识的也不尽相同,做出的判断自然也就不能完全一致。第三,正确对待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控因素。随着司法责任制的全面铺开,错案追究的措施、数量也呈上升趋势,这其中不乏依法裁判的案件,所做的裁判从法律角度上看均没有问题,但自身却因此承担了严重的法律责任。这样的“错案”是否应定为错案尚有讨论的余地,那么更不应该由法官来承担这样的“错案”责任,否则还会有多少法官敢于依法自由心证地下判决呢。
二、域外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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