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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重点把握好几个关系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三中全会明确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司法改革目标,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又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该说,司法体制改革既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又需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试点和推进过程中,应立足实际,把握重点,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在改革方向上要把握原则性,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和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实践证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正确方向的政治保证和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而是要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广泛借鉴人类一切司法文明和制度文明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司法体制机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和体现。所以,中央明确法检两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后,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关系保持不变,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正职仍担任同级党委政法委委员。改革中,各级法院应把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持“四变四不变”:即,人事管理体制变,党组织关系不变;司法管理体制变,党委政法委领导统筹政法工作不变;司法责任制变,司法机关维护地方稳定、服务一方百姓的职责不变;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变,中基层法院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报告工作的机制不变,做到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确保公正行使好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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