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社会治理正当性分析
摘要。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主要通过司法权前移、社会效果考量、多样司法手段的运用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司法权的扩张,此种扩张以实用主义司法为理论基础,有司法工具主义的倾向,并可能破坏我国宪法确立的权力分立制衡关系。因此,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当性基础应从“有效性”转向“人权保障”,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可限制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与限度,实现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统一。据此,司法改革的推进应当立足于人权保障价值扩大司法的权利救济范围,融合后果考量方法和价值判断方法,保障司法在合宪性框架内有序扩展其社会治理功能。
关键词:司法;社会治理;人权保障;权利救济;司法方法
“十三五”规划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当前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双重背景下,提升司法社会治理能力自然也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从现代民主国家治理的历程来看,国家治理大致会经历从以立法为中心的治理到以行政为中心的治理的转化,并最终转向以司法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缘由在于,在法律体系逐步完备、行为规则相对合理的社会背景下,现有规则的守护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战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作用可能会逐步下降,而司法的作用则凸显。当然,在我国,司法社会治理之所以被提出,除司法的作用日益凸显之外,还因为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此种情况下来论证司法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会更多地沿袭实用主义的分析路径。但实际上,司法的本质是保守的,在权力分立体制下,司法必然需要承担规则守护者的角色,而不能被用来充当某种社会目的的工具。因此,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合理性需要回到规则主义的维度,通过人权保障功能的植入加以证成。
一、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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